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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資料(私隱)條例 第4條

個人資料(私隱)條例 第4條

第4條

如資料使用者為一項就第(1)款描述的建議商業交易而進行的盡職審查的目的,而轉移或披露個人資料予某人,該人 —— (a) 須只為該目的而使用該資料;及 (b) 須在該項盡職審查完成後,在切實可行範圍內,盡快 —— (i) 將該資料歸還該資料使用者;及 (ii) 銷毀該人所保存的該資料的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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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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