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
在本條中 —— 為得益而提供 (provision for gain)就個人資料而言,指提供該資料,以獲得金錢或其他財產的回報,而不論 —— (a) 該項回報是否以某條件獲符合為前提;或 (b) 提供該資料的人,是否維持對該資料的使用的任何控制; 盡職審查 (due diligence exercise)就建議商業交易而言,指審視該項交易的標的,以令交易一方能夠決定是否進行該項交易。
個人資料(私隱)條例 第6條
在本條中 —— 為得益而提供 (provision for gain)就個人資料而言,指提供該資料,以獲得金錢或其他財產的回報,而不論 —— (a) 該項回報是否以某條件獲符合為前提;或 (b) 提供該資料的人,是否維持對該資料的使用的任何控制; 盡職審查 (due diligence exercise)就建議商業交易而言,指審視該項交易的標的,以令交易一方能夠決定是否進行該項交易。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