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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資料(私隱)條例 第6條

個人資料(私隱)條例 第6條

第6條

在本條中 —— (a) 對該人的滋擾、騷擾、纏擾、威脅或恐嚇; (b) 對該人的身體傷害或心理傷害; (c) 導致該人合理地擔心其安全或福祉的傷害;或 (d) 該人的財產受損; (a) 如該當事人屬第2(1)條中有關人士的定義(a)、(b)或(c)段所描述的個人——由該名個人的有關人士代該名個人給予的同意;或 (b) 在其他情況下——該當事人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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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接下來可以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