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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資料(私隱)條例 第2條

個人資料(私隱)條例 第2條

第2條

如受屈人士詰問(不論是否按照第(1)款提述的格式作出的)答辯人 —— (a) 有關的問題及答辯人的任何答覆(不論是否按照該等表格作出的)在第(3)、(4)及(5)款的規限下,可在有關法律程序中獲接納為證據;及 (b) 如區域法院覺得答辯人故意地在無合理辯解的情況下,沒有在一段合理期間內作出答覆,或覺得答辯人的答覆言詞閃爍或含糊不清,區域法院可從此事中作出它認為公正及公平的推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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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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