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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資料(私隱)條例 第5條

個人資料(私隱)條例 第5條

第5條

本條不損害規管區域法院所審理的法律程序中的非正審或初步事宜的任何其他成文法則或法律規則,並在規管證據可否在該等程序中獲接納的成文法則或法律規則的規限下,具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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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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