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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資料(私隱)條例 第3條

個人資料(私隱)條例 第3條

第3條

專員根據本條給予的協助可包括 —— (a) 提供意見; (b) 安排由律師或大律師提供意見或協助; (c) 安排由任何人代表行事,包括通常由律師或大律師在法律程序的初步步驟或附帶步驟中給予的協助,或在達致或執行和解以避免或結束法律程序中給予的協助;及 (d) 專員認為適當的其他形式的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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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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