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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資料(私隱)條例 第4條

個人資料(私隱)條例 第4條

第4條

除了在根據按照《區域法院條例》(第336章)第73F條訂立的規則准許的範圍內,第(3)(c)款不影響規管甚麼種類的人可在法律程序中出庭、進行法律程序、抗辯及向法庭陳詞的法律及常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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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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