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
如專員因根據本條向申請人提供協助而招致開支,該等開支(以《法院規則》所訂明的方式評定或評核者)的追討構成使專員受益的對以下項目的第一押記 —— (a) 須由任何其他人(不須憑藉區域法院的判決或命令、協議或其他依據)就該項協助所關乎的事宜而付予該申請人的任何訟費或費用;及 (b) 在就該事宜達致避免或結束任何法律程序的妥協或和解安排之下,該申請人所具有的權利(在該等權利關乎任何訟費或費用的範圍內)。
個人資料(私隱)條例 第5條
如專員因根據本條向申請人提供協助而招致開支,該等開支(以《法院規則》所訂明的方式評定或評核者)的追討構成使專員受益的對以下項目的第一押記 —— (a) 須由任何其他人(不須憑藉區域法院的判決或命令、協議或其他依據)就該項協助所關乎的事宜而付予該申請人的任何訟費或費用;及 (b) 在就該事宜達致避免或結束任何法律程序的妥協或和解安排之下,該申請人所具有的權利(在該等權利關乎任何訟費或費用的範圍內)。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