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
專員可藉向上述的人發出書面通知,要求該人 —— (a) 凡專員合理地相信,某事宜(相干事宜)與有關指明調查相關——向專員提供該人管有或控制的、關乎相干事宜的材料; (b) 在指明的時間及地點,面見專員,並回答關乎相干事宜的問題; (c) 回答關乎相干事宜的書面問題; (d) 作出關乎相干事宜的陳述;或 (e) 向專員提供專員為該項指明調查而合理地要求的所有協助。
個人資料(私隱)條例 第2條
專員可藉向上述的人發出書面通知,要求該人 —— (a) 凡專員合理地相信,某事宜(相干事宜)與有關指明調查相關——向專員提供該人管有或控制的、關乎相干事宜的材料; (b) 在指明的時間及地點,面見專員,並回答關乎相干事宜的問題; (c) 回答關乎相干事宜的書面問題; (d) 作出關乎相干事宜的陳述;或 (e) 向專員提供專員為該項指明調查而合理地要求的所有協助。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