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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資料(私隱)條例 第5條

個人資料(私隱)條例 第5條

第5條

根據第(2)(a)款要求某人提供材料的權力,包括要求以下事宜的權力 —— (a) 如該材料並非以可閱讀形式記錄——以符合下述說明的形式,交出該材料的複本 —— (i) 屬可見及可閱讀形式;或 (ii) 能夠輕易地以可見及可閱讀形式從其中產生該複本的形式;及 (b) 如該材料以電子形式儲存——該人作出以下事情 —— (i) 就操作載有該材料的設備,給予指示;及 (ii) 提供適當系統,以將該材料轉為紙上書面形式。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2分部 — 要求提供材料及協助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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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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