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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資料(私隱)條例 第7條

個人資料(私隱)條例 第7條

第7條

如專員根據第(2)(a)款行使權力,要求某人向專員提供電子器材,該權力只可在第66G條的規限下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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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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