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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資料(私隱)條例 第4條

個人資料(私隱)條例 第4條

第4條

在以下情況下,某人須視作已確立該人有第(3)款所提述的合理辯解 —— (a) 有足夠證據帶出以下爭論點:該人有該合理辯解;及 (b) 控方沒有提出足以排除合理疑點的證據,證明並非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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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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