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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資料(私隱)條例 第6條

個人資料(私隱)條例 第6條

第6條

任何人犯第(5)款所訂罪行 —— (a) 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第6級罰款及監禁6個月;或 (b) 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罰款$1,000,000及監禁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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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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