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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資料(私隱)條例 第2條

個人資料(私隱)條例 第2條

第2條

有關要求、問題及所要求事項,不得在刑事法律程序中,獲接納為不利上述的人的證據,但如該人就所要求事項,被控犯以下罪行,則就該罪行而進行的刑事法律程序,不在此限 —— (a) 第66E(5)條所訂罪行;或 (b) 《刑事罪行條例》(第200章)第V部所訂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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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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