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
如在有關刑事法律程序中,給予或作出所要求事項的人,提出關於該事項的證據或提問關於該事項的問題,或有人代該人提出該項證據或提問該問題,則第(2)款不適用。
個人資料(私隱)條例 第3條
如在有關刑事法律程序中,給予或作出所要求事項的人,提出關於該事項的證據或提問關於該事項的問題,或有人代該人提出該項證據或提問該問題,則第(2)款不適用。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