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條
凡在行使接達電子器材的權力所處的情況中,有在普通法下對某人的私隱的保障,則專員或有關訂明人員在行使第(8)款所指的權力時,須顧及該等保障。
個人資料(私隱)條例 第10條
凡在行使接達電子器材的權力所處的情況中,有在普通法下對某人的私隱的保障,則專員或有關訂明人員在行使第(8)款所指的權力時,須顧及該等保障。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