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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資料(私隱)條例 第4條

個人資料(私隱)條例 第4條

第4條

有關獲授權人員須 —— (a) 將被捕人帶往專員的辦事處,作進一步查訊;或 (b) 將被捕人帶往警署,以按照《警隊條例》(第232章)處置。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3分部 — 可就處所、電子器材及涉嫌犯罪者行使的權力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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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接下來可以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