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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資料(私隱)條例 第6條

個人資料(私隱)條例 第6條

第6條

被捕人不得被扣留超過48小時(自被拘捕之時起計)而不予落案起訴並帶到裁判官席前應訊。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3分部 — 可就處所、電子器材及涉嫌犯罪者行使的權力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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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接下來可以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