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
被捕人不得被扣留超過48小時(自被拘捕之時起計)而不予落案起訴並帶到裁判官席前應訊。
個人資料(私隱)條例 第6條
被捕人不得被扣留超過48小時(自被拘捕之時起計)而不予落案起訴並帶到裁判官席前應訊。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