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
在第(1)款所訂罪行的刑事法律程序中 —— (a) 提出有第(1)款所提述的合法辯解的人,負有確立該人有該合法辯解的責任;及 (b) 在以下情況下,該人須視作已確立該人有該合法辯解 —— (i) 有足夠證據帶出以下爭論點:該人有該合法辯解;及 (ii) 控方沒有提出足以排除合理疑點的證據,證明並非如此。
個人資料(私隱)條例 第3條
在第(1)款所訂罪行的刑事法律程序中 —— (a) 提出有第(1)款所提述的合法辯解的人,負有確立該人有該合法辯解的責任;及 (b) 在以下情況下,該人須視作已確立該人有該合法辯解 —— (i) 有足夠證據帶出以下爭論點:該人有該合法辯解;及 (ii) 控方沒有提出足以排除合理疑點的證據,證明並非如此。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