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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資料(私隱)條例 第1條

個人資料(私隱)條例 第1條

第1條

就本分部而言,凡某人(披露者)在以下情況下披露資料當事人的個人資料(不論是否在香港披露),則該項披露即屬標的披露 —— (a) 在該項披露作出時,該當事人 —— (i) 屬香港居民;或 (ii) 身處香港;及 (b) 披露者在未獲該當事人的相關同意下,披露上述個人資料,而 —— (i) 披露者的意圖,是導致該當事人或其任何家人蒙受任何指明傷害;或 (ii) 披露者罔顧是否會(或相當可能會)導致該當事人或其任何家人蒙受任何指明傷害。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4分部 — 停止披露通知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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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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