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
就第(1)款而言,停止披露行動就屬電子訊息的標的訊息而言,包括作出以下作為的行動 —— (a) 從該訊息發布所在的電子平台(相關平台)上,將該訊息移除; (b) 停止或限制任何人 —— (i) 透過相關平台,接達該訊息; (ii) 接達相關平台上該訊息發布所在的部分;或 (iii) 接達整個相關平台;或 (c) 終止 —— (i) 為相關平台上該訊息發布所在的部分,提供主機服務;或 (ii) 為整個相關平台,提供主機服務。
個人資料(私隱)條例 第2條
就第(1)款而言,停止披露行動就屬電子訊息的標的訊息而言,包括作出以下作為的行動 —— (a) 從該訊息發布所在的電子平台(相關平台)上,將該訊息移除; (b) 停止或限制任何人 —— (i) 透過相關平台,接達該訊息; (ii) 接達相關平台上該訊息發布所在的部分;或 (iii) 接達整個相關平台;或 (c) 終止 —— (i) 為相關平台上該訊息發布所在的部分,提供主機服務;或 (ii) 為整個相關平台,提供主機服務。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