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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資料(私隱)條例 第3條

個人資料(私隱)條例 第3條

第3條

在本條中 —— 中介服務 (intermediary service)的涵義如下 —— (a) 某項服務如容許終端用户透過傳輸服務,接達源自第三方的材料,即屬中介服務; (b) 某項服務如屬透過傳輸服務,將源自第三方的材料傳送至終端用户的服務,即屬中介服務;或 (c) 凡某項服務屬顯示搜尋結果索引的服務(搜索服務),而該索引是向透過傳輸服務而使用該項搜索服務作搜尋的終端用户顯示的,且每個相關搜尋結果,將該用户連結至託管或存儲位置與該索引所處位置有所不同的內容,該項搜索服務即屬中介服務; 主機服務 (hosting service)的涵義如下:凡某人託管任何曾在電子平台上寄發的存儲材料,而該人或另一人就該平台提供中介服務,則託管該材料的服務,即屬主機服務; 接達 (access)包括 —— (a) 在符合先決條件(包括使用密碼)下的接達; (b) 藉推播技術接達;及 (c) 藉常設要求接達; 傳輸服務 (carriage service)指藉着導向電磁能、無導向電磁能或以上兩者而傳輸通訊的服務; 電子平台 (electronic platform)指在電子系統中提供的中介服務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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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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