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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資料(私隱)條例 第1條

個人資料(私隱)條例 第1條

第1條

如專員有合理理由相信 —— (a) 有標的訊息存在;及 (b) 某名香港人士有能力就該訊息採取停止披露行動(不論是否在香港採取), 則專員可向該人送達書面通知,指示該人採取該停止披露行動。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4分部 — 停止披露通知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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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接下來可以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