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
停止披露通知須 —— (a) 述明第(1)或(2)款所述的專員相信之事,以及專員相信該事所據的理由; (b) 在合理地切實可行的範圍內,透過足以使有關停止披露行動得以採取的方式,示明有關標的訊息; (c) 指明須採取的停止披露行動; (d) 指明須於何日或之前採取該停止披露行動;及 (e) 附有本條及第66N及66O條的文本。
個人資料(私隱)條例 第3條
停止披露通知須 —— (a) 述明第(1)或(2)款所述的專員相信之事,以及專員相信該事所據的理由; (b) 在合理地切實可行的範圍內,透過足以使有關停止披露行動得以採取的方式,示明有關標的訊息; (c) 指明須採取的停止披露行動; (d) 指明須於何日或之前採取該停止披露行動;及 (e) 附有本條及第66N及66O條的文本。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