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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資料(私隱)條例 第2條

個人資料(私隱)條例 第2條

第2條

就某停止披露通知而被控犯第(1)款所訂罪行的人,如確立 —— (a) 該人對違反該停止披露通知有合理辯解;或 (b) (在不局限(a)段的原則下)有以下情況 —— (i) 在顧及有關的停止披露行動的性質、難度或複雜性後,期望該人遵從該停止披露通知是不合理的; (ii) 由於該人遵從該停止披露通知所需的科技並非該人合理可得,期望該人遵從該停止披露通知是不合理的;或 (iii) 由於有以下風險存在,期望該人遵從該停止披露通知是不合理的:對第三方招致相當程度損失,或以其他方式對第三方的權利造成相當程度損害, 即為免責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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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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