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負民事法律責任
第66P條
任何人不得僅因遵從送達予該人的停止披露通知,而招致對另一人的任何民事法律責任,不論是在合約法、侵權法、衡平法或是在其他法律下產生的民事法律責任亦然。
個人資料(私隱)條例 第66P條
免負民事法律責任
任何人不得僅因遵從送達予該人的停止披露通知,而招致對另一人的任何民事法律責任,不論是在合約法、侵權法、衡平法或是在其他法律下產生的民事法律責任亦然。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