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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資料(私隱)條例 第66P條

個人資料(私隱)條例 第66P條

免負民事法律責任

第66P條

任何人不得僅因遵從送達予該人的停止披露通知,而招致對另一人的任何民事法律責任,不論是在合約法、侵權法、衡平法或是在其他法律下產生的民事法律責任亦然。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4分部 — 停止披露通知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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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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