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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資料(私隱)條例 第1條

個人資料(私隱)條例 第1條

第1條

原訟法庭(法庭)如信納某人(或屬某類別或描述的人)已經、正在或相當可能會作出構成第64(1)、(3A)或(3C)條所訂罪行的行為,可應專員提出的申請,按法庭認為適當的條款,發出強制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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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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