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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資料(私隱)條例 第2條

個人資料(私隱)條例 第2條

第2條

不論是否有以下情況,法庭根據第(1)款發出針對某人(或屬某類別或描述的人)的強制令的權力均可予行使 —— (a) 法庭覺得該人擬再次作出或擬繼續作出屬該款提述的種類的行為; (b) 該人先前曾作出該類行為;或 (c) 如該人作出該類行為,便會對任何其他人造成相當程度損害的迫切危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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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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