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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資料(私隱)條例 第2條

個人資料(私隱)條例 第2條

第2條

第(1)款賦予專員的權力,須受本條例下任何指明格式或其他格式的內容須予遵從的任何明文規定所規限,但專員如認為他就有關格式行使該權力並不違反該明文規定,則該規定不得限制他就有關格式行使該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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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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