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
根據本條指明格式的表格 —— (a) 須按照表格中指明的指引或指示填寫; (b) 須附同表格中指明的文件;及 (c) 若需在填妥後交予 —— (i) 專員; (ii) 代專員行事的另一人;或 (iii) 任何其他人, 須以在該表格中指明的方式(如有的話)如此提交。
個人資料(私隱)條例 第4條
根據本條指明格式的表格 —— (a) 須按照表格中指明的指引或指示填寫; (b) 須附同表格中指明的文件;及 (c) 若需在填妥後交予 —— (i) 專員; (ii) 代專員行事的另一人;或 (iii) 任何其他人, 須以在該表格中指明的方式(如有的話)如此提交。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