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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資料(私隱)條例 第2條

個人資料(私隱)條例 第2條

第2條

根據第(1)款訂立的規例所訂明的任何費用款額,不須受以參照有關的行政成本或其他成本的方式的限制(該等行政成本及其他成本是指就提供有關費用所關乎的事項、服務或設施而招致或相當可能招致的);專員亦可就規例中指明的某些情況或某些個案而為相同的事項、服務或設施訂明不同的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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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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