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可就以下所有或任何事項訂立規例 —— (a) 在資料使用者紀錄簿內所須記入的詳情,包括第27(2)(a)、(b)及(c)條所提述的詳情; (b) 訂明任何根據本條例須予訂明或可予訂明的事情。
個人資料(私隱)條例 第1條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可就以下所有或任何事項訂立規例 —— (a) 在資料使用者紀錄簿內所須記入的詳情,包括第27(2)(a)、(b)及(c)條所提述的詳情; (b) 訂明任何根據本條例須予訂明或可予訂明的事情。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