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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資料(私隱)條例 第3條

個人資料(私隱)條例 第3條

第3條

根據本條訂立的任何規例,可就違反規例訂明罪行,並可規定就任何該等罪行可處不超逾第3級的罰款及監禁不超逾2年;如屬持續罪行,可處每日罰款不超逾$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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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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