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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資料(私隱)條例 第2條

個人資料(私隱)條例 第2條

第2原則——個人資料的準確性及保留期間

第2條

(1) 須採取所有切實可行的步驟,以 —— (a) 確保在顧及有關的個人資料被使用於或會被使用於的目的(包括任何直接有關的目的)下,該個人資料是準確的; (b) 若有合理理由相信在顧及有關的個人資料被使用於或會被使用於的目的(包括任何直接有關的目的)下,該個人資料是不準確時,確保 —— (i) 除非該等理由不再適用於該資料(不論是藉着更正該資料或其他方式)及在此之前,該資料不得使用於該目的;或 (ii) 該資料被刪除; (c) 在於有關個案的整體情況下知悉以下事項屬切實可行時 —— (i) 在指定日當日或之後向第三者披露的個人資料,在顧及該資料被使用於或會被使用於的目的(包括任何直接有關的目的)下,在要項上是不準確的;及 (ii) 該資料在如此披露時是不準確的, (A) 獲告知該資料是不準確的;及 (B) 獲提供所需詳情,以令他能在顧及該目的下更正該資料。 確保第三者 —— (2) 須採取所有切實可行的步驟,以確保個人資料的保存時間不超過將其保存以貫徹該資料被使用於或會被使用於的目的(包括任何直接有關的目的)所需的時間。 (3) 在不局限第(2)款的原則下,如資料使用者聘用(不論是在香港或香港以外聘用)資料處理者,以代該資料使用者處理個人資料,該資料使用者須採取合約規範方法或其他方法,以防止轉移予該資料處理者的個人資料的保存時間超過處理該資料所需的時間。 (4) 在第(3)款中 —— 資料處理者 (data processor)指符合以下兩項說明的人 —— (a) 代另一人處理個人資料;及 (b) 並不為該人本身目的而處理該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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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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