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
即使資料使用者為新目的而使用資料當事人的個人資料一事,已得到根據第(2)款給予的訂明同意,除非該資料使用者有合理理由相信,如此使用該資料明顯是符合該當事人的利益,否則該資料使用者不得如此使用該資料。
個人資料(私隱)條例 第3條
即使資料使用者為新目的而使用資料當事人的個人資料一事,已得到根據第(2)款給予的訂明同意,除非該資料使用者有合理理由相信,如此使用該資料明顯是符合該當事人的利益,否則該資料使用者不得如此使用該資料。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