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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資料(私隱)條例 第4條

個人資料(私隱)條例 第4條

第4條

在本條中 —— 新目的 (new purpose)就使用個人資料而言,指下列目的以外的任何目的 —— (a) 在收集該資料時擬將該資料用於的目的;或 (b) 直接與(a)段提述的目的有關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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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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