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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資料(私隱)條例 第6條

個人資料(私隱)條例 第6條

第6原則——查閱個人資料

第6條

資料當事人有權 —— (a) 確定資料使用者是否持有他屬其資料當事人的個人資料; (b) 要求 —— (i) 在合理時間內查閱; (ii) 在支付並非超乎適度的費用(如有的話)下查閱; (iii) 以合理方式查閱;及 (iv) 查閱採用清楚易明的形式的, 個人資料; (c) 在(b)段所提述的要求被拒絕時獲提供理由; (d) 反對(c)段所提述的拒絕; (e) 要求改正個人資料; (f) 在(e)段所提述的要求被拒絕時獲提供理由;及 (g) 反對(f)段所提述的拒絕。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附表1 — 保障資料原則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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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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