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原則——查閱個人資料
第6條
資料當事人有權 —— (a) 確定資料使用者是否持有他屬其資料當事人的個人資料; (b) 要求 —— (i) 在合理時間內查閱; (ii) 在支付並非超乎適度的費用(如有的話)下查閱; (iii) 以合理方式查閱;及 (iv) 查閱採用清楚易明的形式的, 個人資料; (c) 在(b)段所提述的要求被拒絕時獲提供理由; (d) 反對(c)段所提述的拒絕; (e) 要求改正個人資料; (f) 在(e)段所提述的要求被拒絕時獲提供理由;及 (g) 反對(f)段所提述的拒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