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員的資源等
第1條
(1) 專員的資源計有 —— (a) 以下一切款項 —— (i) 經立法會撥作委員會用途並由政府付予專員的款項;及 (ii) 由政府以其他方式提供予專員的款項;及 (b) 所有其他款項及財產,包括專員所收的饋贈、捐贈、費用、租金、利息及累積的收益。 (2)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可就專員在任何財政年度內可支出的款額,向專員發出一般性或具體的書面指示,而專員須予遵從。 (3) 為免生疑問,現聲明︰須付予 —— (a) 專員;或 (b) 根據本條例第9(1)條僱用或聘用的人, 的薪酬或其他利益及其開銷費須自專員的資源撥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