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權力
第2條
(1) 在符合第(2)款的規定下,專員為履行其在本條例下的責任或執行其在本條例下的職能,可以透支方式借入所需款項。 (2)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經諮詢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後可就專員根據第(1)款可借入的款額,向專員發出一般性或具體的書面指示,而專員須予遵從。 (3) 專員為履行其在本條例下的責任或執行其在本條例下的職能,可藉透支以外的方式借入所需款項,但須得到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經諮詢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後給予的批准。 (4) 貸款給專員的人無須查究專員借款是否合法或合乎規定,或所籌集的款項是否妥為運用,亦無須因為有任何不合法或不合乎規定的事,或有關款項運用不當或不予運用而蒙受不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