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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資料(私隱)條例 第3條

個人資料(私隱)條例 第3條

第3條

專員為履行其在本條例下的責任或執行其在本條例下的職能,可藉透支以外的方式借入所需款項,但須得到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經諮詢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後給予的批准。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附表2 — 專員的財務事宜等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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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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