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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資料(私隱)條例 第3條

個人資料(私隱)條例 第3條

盈餘資金的投資

第3條

(1) 在符合第(2)款的規定下,專員可將非即時需支用的款項投資。 (2) 專員依據第(1)款將其款項投資的方式,必須得到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經諮詢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後給予的批准。 (3) 第(1)款不受本條例第10(1)條規限。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附表2 — 專員的財務事宜等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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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接下來可以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