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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資料(私隱)條例 第3條

個人資料(私隱)條例 第3條

第3條

專員須委任一名核數師,該核數師須在切實可行範圍內盡快審計第(1)款規定須備存的帳目及第(2)款規定須擬備的帳目報表,並就該報表向專員提交報告。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附表2 — 專員的財務事宜等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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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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