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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資料(私隱)條例 第4條

個人資料(私隱)條例 第4條

第4條

在財政年度屆滿後9個月內(或在政務司司長准許的較長期間內),專員須在切實可行範圍內盡快將以下文件提交政務司司長,而政務司司長則須安排將之提交立法會省覽 —— (a) 一份專員在該年度內的事務的報告,報告須包括一項縱覽,內容是在專員職能範圍之內的事宜,在該年度內的發展; (b) 第(2)款規定的該年度帳目報表一份;及 (c) 核數師就該帳目報表所作的報告。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附表2 — 專員的財務事宜等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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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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