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個人資料(私隱)條例 第4條

個人資料(私隱)條例 第4條

第4條

審計署署長可向立法會主席提交關於他根據本條進行的審核的結果的報告。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附表2 — 專員的財務事宜等中閱讀 →

閱讀官方原文 ↗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接下來可以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