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
第(1)款的施行不得令審計署署長有權質疑專員的政策目的是否可取。
個人資料(私隱)條例 第5條
第(1)款的施行不得令審計署署長有權質疑專員的政策目的是否可取。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