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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資料(私隱)條例 第4條

個人資料(私隱)條例 第4條

第4條

將會予以依循以令資料當事人能夠 —— (a) 就由有關的核對程序所產生或核實的個人資料; (b) 在有任何不利行動對資料當事人採取前, 作出改正資料要求的實務及程序(如有的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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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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