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權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在不告知有關資料使用者的情況下進入指明處所的手令
第1條
致︰個人資料私隱專員鑑於本席已因經宣誓而作的告發而信納有合理理由相信如你在根據《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第486章)就位於. [有關資料使用者所佔用的處所的地址/有關資料使用者所使用的個人資料系統或其部分所處的處所的地址*]的處所行使你在該條例第42(2)條下的權力前,須遵守該條例第42(3)條的話,便可能對一項根據該條例就[有關資料使用者的姓名或名稱]進行的調查的目的造成重大損害︰ 現授權你在無須遵守該條例第42(3)條的情況下就上述處所行使你在該條例第42(2)條下的權力,並可帶同所需的助理人員,但本手令只授權在本手令發出日期後的14日內行使該權力。. 年. 月. 日(簽署) 裁判官 *刪去不適用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