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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資料(私隱)條例 第2條

個人資料(私隱)條例 第2條

授權個人資料私隱專員進入指明住宅處所的手令

第2條

致︰個人資料私隱專員鑑於本席已因經宣誓而作的告發而信納有合理理由相信如你因《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第486章)第42(4)條的實施而不能就位於.[有關資料使用者所佔用的住宅處所的地址/有關資料使用者所使用的個人資料系統或其部分所處的處所的地址*]的處所行使你在該條例第42(2)條下的權力的話,便可能對一項就. [有關資料使用者的姓名或名稱]進行的調查的目的造成重大損害︰現授權你就上述處所行使該權力,並可帶同所需的助理人員,但本手令只授權在本手令發出日期後的14日內行使該權力。. 年. 月. 日(簽署) 裁判官 *刪去不適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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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接下來可以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