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殘疾歧視條例 第4條

殘疾歧視條例 第4條

第4條

在本條中 —— 慈善文書 (charitable instrument)指與慈善目的有關的成文法則或其他文書; 慈善目的 (charitable purposes)指按照任何成文法則或法律規則完全屬慈善性質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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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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