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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租契(長洲)條例 第1條

政府租契(長洲)條例 第1條

第1條

自本條例生效日期*開始,所有分租契承租人(第9(1)條所提述的分租契的分租契承租人除外),即當作以政府土地承租人身分直接從政府持有他們根據分租契分別有權持有的土地或土地的不分割份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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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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